過我們也從而瞭解,城隍為一入世極深的神,與人之一生息息相關。由生至死都在城隍的監管之下,只不管輪迴的部份而已。而城隍又類似陽間的省縣市長一樣為官職名,有任期之分。在京城者為京城隍,銜「福明靈王」。省城者為都城隍,銜「威靈公」。府城者為府城隍,銜「綏靖侯」。縣邑者為縣城隍,銜「顯佑伯」。再次為鄉鎮之境主,一般無銜,若有則以子爵或男爵名之。
有曰:「有城池斯有城隍神靈」,這是錯誤的觀念。一般境主也可以稱為城隍,只是官位大小不同而已。城隍的官職會因陽間的都市發展而改變;新竹城隍為都城隍當然有其來歷。

鄭成功趕走荷蘭人開始,台灣的重心都在南部。北部只有竹塹堡(今新竹市)及大加納堡(今台北市淡水河邊)有漢人聚居。清朝時將全台設為一府三縣,即設在台南的台灣府,下轄台灣縣(台南)、鳳山縣(左營)、諸羅縣(嘉義)。基本上諸羅縣管到整個台灣北部,包括今宜蘭地區在內。由於漢人的移居發展,1723年先從諸羅縣分出彰化縣。再從彰

化縣分出淡水廳,管理大甲溪以北的地區。廳治暫與彰化縣共治。1733年淡水同知徐治民於竹塹環植刺竹,並建四座木製城樓,已有城之雛形。所以第十代淡水同知曾日瑛決定將淡水廳治設在竹塹。於是在1747年到竹塹城內選定廳治位置,並在廳治旁邊先建了今日的新竹城都隍廟。

竹都城隍廟於1748年完成。淡水廳治(即今日之中央商場、中央市場、土地銀行、三角建國公園、社教館、中正台、體育館停車場、郵局等全部包含在內)遲至1756年才完成。是台灣發展史上先建城隍廟再建政府治所唯一的例子。經推算,新竹都城隍廟在1747年農曆2月17日開始起造,次年(1748年)農曆8月16日落成,同年11月29日城隍爺安座。初期依例為縣城隍,顯佑伯。